如题,巡游出租汽车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吗?如果必须安装,相关政策要求出处是什么?
您好,根据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<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>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)第十五条相关规定,被许可人应当按照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》和经营协议,投入符合规定数量、座位数、类型及等级、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。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,为车辆核发《道路运输证》。
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、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、应急报警装置,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,设置有中英文“出租汽车”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、暂停运营、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,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、乘客须知、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。
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6〕58号,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中已明确,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,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,对驾驶员和车辆准入条件提出细化要求。